用捡到的信用卡取现 构成信用卡诈骗
来源:呼和浩特日报 小编:马明月 发布时间:2014年09月18日
内容导读:
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法制大队马俊杰认为,张某用捡到的信用卡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现的行为,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,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的“冒用他人信用卡”的情形,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
案件回放:9月2日上午,某大学学生张某在校园内捡到一张信用卡,卡后面有六位手写的数字。张某于是到学校附近的atm机上用那六位数作为密码分三次取走卡内人民币六千元。卡主李某收到取款信息,发现银行卡丢失,报警之后,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。
法律解析: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法制大队马俊杰认为,张某用捡到的信用卡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现的行为,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,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的“冒用他人信用卡”的情形,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我区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五千元,故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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