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持卡人使用金穗贷记卡在百货公司、餐厅、宾馆、其他零售商店的刷卡消费可累计积分。计算标准为消费满人民币1元可积1分,消费满1美元可积8分,美元和人民币积分可合并计算;积分不可转让,同一账户的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合并计算,同一持卡人名下不同账户的多张卡积分不可合并计算。
(二)金穗公务卡持卡人可享受1.5倍积分奖励,即消费满人民币1元积1.5分,消费满1美元积12分。
(三)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:
1、银行费用(包括年费、利息及罚息、预借现金手续费、逾期手续费及其他各类依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》及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(个人卡)》收取的费用)。
2、房地产类、批发类、各种机动车、航空器及其零配件销售、租赁与维修、燃油销售、自动售油机、公共事业、政府服务、纳税、代扣代缴、慈善及社会公益、医疗机构、法律服务、博彩类、学校、儿童保育、农业服务、承包服务、园艺、电器零件与设备、供暖、清洁、非现金金融产品及服务、直销、保险、证券、会计、审计等类的商户消费。
3、低扣率、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。
4、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它项目。
5、中国农业银行保留调整积分及积分奖励活动的最终解释权。